车辆有第三者责任陷,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否代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5:37:32
车辆有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保险公司理赔不完全,受害人可否代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情:A驾驶从B处借来的车辆将C撞伤,法院判决A赔偿C医疗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计9万余元,B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此案已申请执行,A无履行能力,C申请法院对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但保险公司达3月之久未答复,并讲伤残费肯定不赔,因不是其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但鉴定机构当时是法院指定的),催法院讲协助执行法院无审查权力,只能保险公司说了算。而现在AB均不管不问。那C可否代位起诉保险公司?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可以吗?
同意李律师的2观点,但认为A与保险公司间就保险合同已存在一种债关系,但A不积极的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即怠于行使债权,严重影响了C对A权利的实现,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主张呢?当否,请指正。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可见,你可以持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行,根据《保险法》第50条起诉保险公司让其支付保险费。

早干什么,起诉的时候就应该连带保险公司,你请的律师干什么的

交强险允许代位追偿,保险条文有明确规定。
商业险必须在被保险人提供委托的情况下可以。
看条款先

“因不是其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但鉴定机构当时是法院指定的)”
保险公司不人法医出具的结论 是因为法医的主要工作是不对外的,业务是司法内部认可,需在社会医院具有评残资格的地方出具

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代为索赔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