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增值税怎么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07:00
举个例子
我在苏州注册了一个一般纳税人作销售,如果我有一天开着货车把家具拖到南京去卖(我在南京没有分支机构),没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那么按规定我要在南京按6%缴纳增值税,在苏州还要不要缴纳了啊?缴多少?
另外我这么做会被罚款么?
这和总机构把货物运给分机构销售有什么区别?
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和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以处以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主要是对这个有疑问。
如果在南京交了6%,回来是不是再缴11%就行了?

1、按照(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规定,您公司未持有外出经营许可证而在南京销售,南京税务机关要对您征收6%的增值税,而在苏州还要征收17%的增值税。
2、您的疑惑其实主要是新法与旧法的执行力问题,因为在您所诉的规定中,既国税发〔1998〕20号对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做了相应的改动,但是要注意到立法目的,国税发〔1998〕20号之所以改动,其目的仍是为了规范外出经营的管理问题,因此对此理解,并不是说您在南京按6%征收后,再加上10000的罚款,回苏州就不用在缴税了,如果这样的话,会给很多人造成偷漏税的机会,其立法目的就荡然无存了!!
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该是在苏州汇总销售收入上报苏州国税,那么在南京的就不用在交税了。

既然在南京没有分支机构,不就等于你在苏州直接销售么?那和一般销售没什么不同了,直接在苏州交税就行了

在南京是要交的,交了后回到苏州只要把在南京交税的证明交上,就不用再交税了。

一个没有立法的行业,在中国怎么要交税呢?中国是依法纳税的,不要用屁股去思考问题了!愿意与你做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