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9:31:39
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塞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委托马塞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单据后,即到该法国银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交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塞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买方拒绝交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中国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其保险责任,为什么?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根据2000通则,以CIF成交时,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买方不能因为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付款义务,即买方必须付款;
3、如投保了一切险,则买方可以凭保单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若可以证明货物的灭失确实是由于船公司相关人员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向船公司索偿;
4、若能证明货物的灭失确实是由于船公司的相关人员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则船公司必须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但,不论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都与买卖双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卖方在将货物按照规定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货物灭失以后,买方也只需要凭保险单等单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损失,买方与船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保险公司向买方支付赔偿后,若调查证明是窗公司的责任造成货物灭失,则向窗公司提出索偿,但无论如何,货物灭失后保险公司必须依据买方投保的金额先行赔偿买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