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要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10:32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是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的2/3以上。但在有些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特别决议的通过比例高于了2/3,比如3/4,4/5。请问公司章程中这样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谢谢。
请问hellsunner:我认为也是合理的,但是没有找到直接的法律条文根据、实例根据或理论根据,所以才会有这个疑问,请问你可知道有哪些直接根据吗?

符合,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
从另一方面理解,章程是各股东意思协商一致的产物,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在协商阶段解决,既然协商一致,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没理由不遵守。

补充:没有援引法条是我的疏忽: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个人认为,根据此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具有最高效力。而此条第二款则是设立了特别决议的最低限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比其更高,我觉得没问题,而如果公司章程低于此标准,那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了。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