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怎么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2:13:25
民事调解书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廛法民初子第78号
原告:刘景云,别名:刘喜,女,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生,
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和平东路4号,无业
被告:李兆静;男,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生,汉族,无业
现在洛阳市劳动教养所教养。
案由: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轻人介绍相识,同年四月登记结婚。一九八七年八月生一子李兴伟<又李红伟>,一九八八年九月生一女李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一九九五年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景云与李兆静离婚。
二、婚生子李兴伟、李娟由女方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男方不承担费用。
三、家庭财产归李兴伟所有。
本案诉讼费二百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蛋振武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朱延伟

这个第三条判决应该判什么呢?是房子还是婚前的所有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条内容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则不属于分割范围。

同意楼上的,象这样的离婚案件,家庭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婚后共同建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比如说一方的工伤肢体伤残的补偿款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则不属于分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