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考试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51:14
2001年9月4日,李陪将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婚礼照的拍摄胶卷送到一达照相馆冲洗。当李陪按约定的时间前往一达照相馆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胶卷全部暴光毁损,愿意按冲洗费加倍赔偿。李陪认为胶卷所记录的内容具有特殊的人格纪念意义,且无法卒啪,两倍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双方协议未果,于是李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1)李陪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李陪是否可以要求照相馆赔偿其精神损害?以什么理由起诉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应考虑那些因素确定赔偿额?

(1) 我觉得照相管是有责任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涉及了两种责任问题。第一,侵权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但是在起诉的时候只可以以其中一种为理由。
(2) 获得精神赔偿的话就只可以一侵权为由起诉。在违约中是不涉及精神赔偿。。 我个人觉得以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起诉
(3) 我觉得这类的案件要看损失物品本身的价值。。
可以恢复原状的要恢复,不可以的则要进行物质赔偿,本按就是无法恢复原状的。。 法院在对于胶卷本身的价值,拍摄过程中的花费,同时,也要看这些照片对于损失方的重要性来综合确定。

以上就是我个人大概想法,难免有不对,希望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