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8:09:54
我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自行车突然拐弯由南向北横穿马路准备进小区门口,不在人行横道上,我一下躲闪不及,踩刹车,与自行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后交警认定我负无责任,自行车负全部责任,我承担事故损失费100%,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费0%, 医疗费,赔偿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费,机动车修理费等共计12000元, 我的机动车上有机动车强制险,一般商业保险 交警认为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承担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定我在事故中无则任,只赔偿1000元, 请问交警机动车无责任承担100%事故损失这样的认定对吗? 保险公司对我的损失能够赔偿多少?
现在交警不对责任更改,交警认为他们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负事故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应该理陪, 让我去告保险公司,
如果我现在起诉保险公司的话,我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吗?

希望大家帮帮我,给我一些建议,我应该怎么办, 我的损失很大,怎样才能获得补偿?

交警不对,最多承担10%,按照交强无责可以赔1000元医疗费再加一点误工、护理

你的损失怎么很大,你不要给伤者钱,让他起诉你和保险公司,让法院判决。

交警认定你无责任没有问题,但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交警要求在交强险(6万元内)部分赔偿12000元是于法有据的,这部分钱你是不需要付的,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他可以扣除400元,这400元是由自行车放付给你)。
如果你已经先行赔付了而保险公司不理赔给你,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但最好的做法是,你不给钱,让自行车方到法院起诉你和保险公司。

你提出的问题很值得讨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依照第二项的规定确实是先推定了机动车无论是负事故的什么责任都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交警按此规定调解应该也是没有错的,但是有争议的是你这宗交通事故中自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我们东莞处理的惯例是认为属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情况,所以我们不会让机动车方负100%的责任,像你这种情况,按《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你方是负20%的赔偿责任,因为各个省份的地方法规不同,所以你最好查询一下你们省份的惯例是怎么样的,另外现在你的损失也只能通过依据交通法的第七十六条起诉保险公司了,否则你也是没有其他办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