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款机故障,引诱顾客“犯罪”,是否也是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44:30
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引诱一些顾客“犯罪”,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能否把责任全部推到顾客身上?
银行客观上制造了犯罪机会,制造了罪犯,给顾客造成损失,给银行造成损失,给社会制造了麻烦,起码应该重罚银行?
这个问题不是讨论道德与社会风气。而是请熟悉法律的人士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请道貌岸然、道德高尚、不懂法律的正人君子(法盲)不要在此说教。

我觉得xuting上诉的律师抗辩的理由是值得考虑的:xuting每次取款都是经过ATM机的正确操作的,而且如果ATM本身显示“交易成功”,那银行就不能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起诉xuting,因为取款过程是合乎程序的。
另外,我觉得上面几位仁兄比喻的不恰当:家里不锁门你当然不可以随意进入拿东西。但是ATM交易不是那么简单的“没有锁门”的问题。因为ATM交易时要用到密码,这等于是一把钥匙。许霆有密码,相当于他有进入“房子”的合法权力。问题是,银行在放在“房子”里面的“仓管”随便乱发钱:本来你盒子里面有100块,你只能一次取出。现在我盒子里面放100元,我说拿100块,你居然还让我拿了100次。这就是你银行的监管疏忽啦!!在你笑脸迎门的把我送走之后,你发现了之前的错误,回过头来你居然撕毁我们之前的交易合同,宣布我“盗窃”了你的房子。与法不容,于理不合。

没有犯罪就是没有犯罪,你的意思无非是想要别人赞成你银行犯罪罢了,那好,我赞成,你去告银行“故意引诱他人盗窃自己财物罪”好了。

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银行没有及时维修,是其过失。发现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要求其尽快维修取款机。

然而,并不能认为取款机故障是银行引诱顾客犯罪的故意,并要其承担责任。

何为制造犯罪机会?非人为因素的机器故障可以理解为制造犯罪机会吗?

如果一个穿着超短裙的美女走在街上,其是否是引诱匪徒犯罪,其超短裙的装束又是否是为匪徒创造了犯罪机会?

银行做为当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金融机构,其确实有一定义务为社会的良好运行承担责任。然而我们也不能把这个责任加得太重,认为只要有损失,就是银行的责任。更多的时候我们还要从自身进行考虑,我们是否有一颗善良的心。

银行肯定无罪的,银行相当一个保管员,他的过错在于忘记锁上仓库门,仅仅因为这个你就能定他罪吗?这能说是银行诱惑你吗?你晚上走到一家人家门口,发现门没锁,然后进去偷东西被逮,你能说是这家人家诱惑你吗?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