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的精神物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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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作为孔子一以贯之的思想核心的重要性,语出《论语-卫灵公十五》: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圣经》中的黄金法则: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别人(马太福音:7-12)。一个是从负面角度着手,劝戒人们不要做坏事,一个是从正面角度着手,劝戒人们要做好事,这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之间有什么内在的区别?其中蕴涵了什么文化的密码?对于管理者来说又有什么影响?
与黄金法则的正负面角度密切相关的可能是著名英国政治思想学者伯林(Isaiah Berlin)著名的两种自由的概念: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个人作为主体做决定和选择的自由,是liberty to……;消极自由是个人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是liberty from……。伯林强调,积极自由因为与自我表现、个体自决、自主等观念联成一体,虽然看起来很激动人心,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真正的自由其实只能是消极自由。打着积极自由旗号的种种高调主义在现实中指引的方向,往往却是恶梦般的“通往奴役之路”,最后连消极自由都无法保障。曾几何时,我们不仅没有言论自由,连不发表违心言论、不讲谎话的自由都丧失掉了,就是这个逻辑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讲,与基督教的黄金法则相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岂不是更有消极自由的涵义吗?为什么消极自由的思想内核的先秦儒家无法发展成为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类似的个体主义观念,建立起中国的自己的理性-法治传统呢?从另外一个角度,为什么基督教类似积极自由的理念,没有影响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和理性-法治传统的建立和传承呢?
如果宗教的目的仅仅在于调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确实是更符合消极自由的思想内核。但不要忘记,为法治提供价值观基础,促进改革社会规范的建设只是宗教的功能的一个方面,宗教更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促进个体的完善和自我的实现,这里,仅仅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是不够的。儒学在宋明期间的“二次创业”的主旨其实就是把孔子朴素的人际关系调整的哲学变成一种完整的信仰体系,把“仁”确认为天理,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同时强调道德自主和道德自律,把道德圆满作为个体完善的唯一目标。所以说,如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