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资源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7:14:40
几十年前,村里因为耕地用水问题,集体出资出力自行建设了一个储水库,供附近几个屯田地、日常用水使用,水库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前几年村委会负责人将水库承包给私人养鱼,该承包者投用了许多肥料,致使水库并且连附近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日常用水,包括洗衣、饮用(村民打出的井水居然发现蛆虫)等,引起村民强烈不满,后村民联名上诉,闹得比较激烈,后来村委会迫于压力退掉承包,水库才又恢复了原来的清洁。

现在村委会又说要利用水库开发旅游项目,需拓宽一条原来通至水库的小山路,这样就要占用部分村民的山地。原村委会负责人向被站用山地的村民出示了文件,并表示无任何补偿,后有一青年村民不服,从外地赶回,恶语相向,该村民才得到了1000多的补偿。

从这两件事情我觉得村民非常被动,集体资源被私人利用,自己无任何回报也就算了,自己的利益还要被损害,并且自己又不懂得各种法律法规,稍懂得的也不一定能找到人来讨说法,所以我就想替他们问几个问题:

1、像这样的资源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如何证明?
2、如果在这个资源上发生纠纷,由哪个部门来负责?村民该去找谁?
3、村委会承包出去搞商业开发,需要哪些部门(级别)的批准?出示哪些文件?
3、村民山地被占用应该有怎样的补偿?依据是什么?

我在外地上班,也不是很懂这方面的知识,哪位朋友帮忙回答一下!我用积分替那些村民谢谢你!(先附上50分,最佳答案追加50分。)呵呵~~~

1、这些资源当然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历史既有的,不需要什么证明手续的,如果要的话也只能在村委会中或乡里有了。
2、如果有纠纷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者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3、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