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侵权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26:58
精神病人甲在其妻子的陪同下逛街,此时一小孩已招惹甲,在甲妻拦阻无效情况下,甲将已打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

问:谁负主要责任,法律依据是?
1、甲妻反诉结果会怎样?
2、如果甲还打伤了过路人丙,撞坏了丁的水果摊,责任怎样?

精神病人侵权责任:
  由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并不是一例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其病情是否造成其对自己的行为不能理解,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法律属于称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前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属后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有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不完全象老百姓认为的完全不负责任,它是有条件的。同时在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存在例外,即当行为人(精神病人)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赔偿时,如监护人是单位,则监护人免责。如监护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序列中的自然人时,监护人需承担行为人财产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即包含了精神抚慰金,受害方不能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行要求精神抚慰金。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要甲的监护人即其妻子承担主要责任,但乙的父母也因监护不利,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好像是李建伟的《民法62讲》中的案例,如果楼主是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话,建议您对一些问题不要太钻牛角尖,否则很容易陷入误区。您也可以到司法考试专区中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