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当怎么处理,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27:06
想咨询一下问题,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一年半了,只在07年签过一份1-4月的试用期合同,就再也没有签合同了,因为公司和其它员工出现了纠纷正在仲裁中,前几天公司让我签一份合同,时间是07年12月到08年12月的,里面的一些内容不合理,和公司交涉后,公司后来答复说,要嘛就留下,要嘛自己辞职,留下也没有给我一个留下后的相关利益的答案,问他也不说,总是很含糊。想问一下,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依据是什么 ,应当怎么处理,
我可以向公司要工作一年半的补偿金吗,如果辞职应以哪种方法提出来更有利。
有人出主意说,公司现不愿意明确答复,就先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随后等公司炒,这样可以吗,

不要签。要签一年的话也要从2008年1月1日签到2008年12月31日。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才开始生效的,如果你是2007年签的话,就算是12月31日签的,新法对你也不适用。
既然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内容,当然要据理力争,要是他们非要这么做其实已经涉嫌违法了,你可以举报,暗中取证。
你当然可以向他们要补偿金,但是因为没有合同,他们不会承认的。如果辞职目前最好的也就是主张公司2008年2月份还不跟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向他主张2倍的工资。还可以得到其他的一些赔偿,当然,这需要你们的工资条和考勤什么的作为证据,提起仲裁就可以了,保准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