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案 取保候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6:46:51
检察机关以四人共同作案起诉,在法院均取保候审,现三人已被执行逮捕,一人在逃。是否影响法院对三人审判,法院应予几日内对三人宣判。若三人上诉后重新审理,对在逃人如何对待。
此案中,四犯罪嫌疑人于2006年被检查机关起诉,于2006年11月开庭审理,开庭后取保候审。法院于2007年7月对四人批捕,但未执行,后四人又取保候审,2008年4月三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一人在逃。此案至今只06年11月开庭一次,被告律师也只收到06年的一份起诉书,但至今法院对此案也无结论,对三人是判是放对三被告家属也无交待。法院的回答是“何时在逃人归案,何时结案”。此案中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三名被羁押人及家属该怎么办?跪求业内专家给予指导!急!急!急!急!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便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在实践中,共同作案中,在逃犯会另外在抓捕后进行审判,首先抓到的三人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侦查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法》第124至128条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迅速及时地进行,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38、140条第3款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起诉至法院后,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5、三人上诉后重新审理,也是对三人各自的犯罪、各自的犯罪证据进行审理,在逃人抓捕后另外审理。不影响,因为不可能说不抓完就不审不判啊!

补充问题的回答:原来你说的在逃犯不是一开始就在逃的啊,他是在取保候审的阶段出逃的吧。
还有,你所说的法院2006年11月有过一次审理,有没有判决书送达,或者没有判决的话,理由是什么?是否发回补充侦查呢?还有法院于2007年7月对四人批捕,但未执行,未执行的原因是什么?法院有说明吗?
在逃犯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公检法机关有权取消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但是对在逃犯应当另案处理,公检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终结案件,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先行判决。
应该请律师介入进行详细调查,你这样讲,作用不大,刑事案件律师的调查权利会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