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2: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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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分立的,所有权属于一人公司的出资人(设立人)。出资人基于出资设立该公司,就当然享有该公司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人所有。
经营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而依法享有的从事交易的资格。一人公司,它首先是一个法人,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这一点一人公司和一般的公司并无实质区别,都属于公司法人)正是这一点一人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和他的发起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分开的,独立的。因此,经营权的享有者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能够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法人即一人公司,而不是它的设立人。通俗点讲,某个人设立了一人公司,那么它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交易,那么后果由公司承担,虽然合同是由这个人签订的,但是他的身份是公司的代表人,而不是他个人自己。
综上,所有权属于一人公司的设立人,而经营权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因此此二者是分开的。

《公司法》第二章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所有规定。

当然要分离,否则就不是公司制,就成了个体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