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机动车买卖协议书在不过户的情况下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00:23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卖方自愿将自有车牌号码****,已行驶公里数10856公里。车辆类型*****摩托车,颜色银灰色,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发证日期2005年12月25日,最近一次年检时间2006年11月。旧机动车价格叁仟元整卖给买方。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1、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行为;钱,车交付两清,不再另立字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乙方付清金额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2、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08 年4月23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
3、该车自交车之日起(2008 年4月 23日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和车主无关。
4、该车自交车之日起,以后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等)。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车质量双方当场认可为准,手续由乙方验证确定,甲乙双方车款两清后概不退还。
6、随车证件: ①行驶证 ②交强险卡(2007.8—2008.8)
7、本次交易生效时间为 2008年4月23日11时30分。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有法律效力,但建议过户,因为下家、下下家再转手,还是存在风险。 有以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反楼上律师的回答:
1、如果是在德国,承认物权无因性,则这份合同生效。我国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依照规定。则该份合同还未经变更登记,只是成立,没有生效。
2、所谓遗留问题是否合意根本就与该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