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价值25元物品属什么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0:54:00
请教:一位电焊工,下班时将单位的一包焊条(价值25元)私藏在宿舍里,一个月后,他认为没有被发现,就借放假回家之机,放入包中以己有,可是在出单位大门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不知派出所的处理是否恰当?
我认为这是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物品据为己有,应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盗窃论处?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方法是错的 先扔墙外面 人在出去 拣起然后走人

这么处理是对的,没问题

处理是对的,只能怨自己当初的举动了

不懂,侵吞公家财产,也许吧,这些事怎么会这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