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三个月内杀死了四个人,作为一个犯罪来处理与作为四个犯罪来处理,对法官的权利有什么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5:32:09

甲属于重复犯。在三个月内杀死了四个人,是四个犯罪,不过是同种犯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当成一个犯罪,就把该罪看成是连续犯,总体来说这样的危害性小于四个犯罪的危害性。

在警方侦查的时候,会将这个案件作为系列案件侦查(也就是说只算一个案件)。所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也是一个案件。
这种累犯不会对法官的权力有任何影响,你的提法有问题。有影响的,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就是量刑上。

数罪并罚。对法官权利不构成影响

以上同仁的意见,不敢苟同,因为这根本不属于累犯,而属于连续犯,连续犯,所谓的连续犯是指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而根据我国刑法对该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按照处断的一罪,即故意杀人罪,而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就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最后是会按照一个罪来处理,但是会加重处罚。此时,对法官的权利没有什么影响。

权利是不会因为具体的案件的情节有什么变化的。

上述答案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