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台资公司任职8年多,正常离职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3:25:28
本人资料:
性别:女 年龄:27 婚姻状况:未婚
我于99年进了东莞一家A厂(属三来一补企业),到目前为止已在公司任职有8年多时间,到2008年5月公司将原有工厂注销转型为B厂(属外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工厂也未要求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在公司任职一直未曾签过劳动合同,只有部分人有签劳动合同,不知公司是否有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在公司任职太久,想辞掉现有的工作,我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也略有所知,但不太很清楚,仔细想想我的整个青春都在这个公司度过,就这样离职也太不值得了,公司福利待遇:每年有一次(100-400元)免费的旅游,无其它福利(公司从2006年开始无年终奖金,以前有也很少;无带薪年休假或病假;工作8小时6日制)。
2002年8月购买社会保险,2006年7月开始依法享受地方养老保险待遇,目前个人帐户总额只有5800元,公司给我们买的是最低等的保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点本人不是很明白,这条规定是不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用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了。

首先更正你一个错误,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而不是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这是两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部法,不要混淆了。
是这样的,你理解的没错!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常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离职年龄。
2、劳动者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累积到一定年限。
根据上述相关条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说明劳动者已基本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已逐步甚至基本丧失,对于其生活保障问题交由社会保险部分承担,法律允许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为你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没有满十年,所以你现在如果自动辞职的话,得到的经济补偿会比较少。

首先要明确,在经济补偿上要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段计算。

2008年以前,适用《劳动法》。

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08年前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补半个月。举例来说:08年前共8年2个月,则补8个月加半个月。08年后5个月补半个月。

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