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不动产物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7:41:00
• 美籍华人甲与其子中国籍某乙在美国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甲方将其在美国的房产一栋与乙方在中国的房产一栋作交换。协议签订后,乙方变卖了美国的房产。当甲方回中国处置乙方在中国的房产时,乙方却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其理由是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甲方欲诉至中国法院,主张对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给甲方的,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所有权。
• 问:
– 如果你是甲方当事人的律师,就保护其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你的法律意见。
– 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1楼答的不错。这个案例中甲的诉讼请求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是确认房子的所有权的确认之诉,还是要求乙履行合同的债权纠纷,哪个对当事人甲更有利,冲突规范准据法如何确定,没有解答清楚。

就此案件来说,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在中国法院起诉还是在美国法院起诉?
本案可以选择在美国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提起诉讼。但我认为在中国提起诉讼更好。
1、诉讼成本更低。在诉讼成本方面,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就必须要到中国取证,取证就需要很大的费用。而在裁判费用方面,美国更是比中国要高出很多。
2、法律适用更方便。由于合同中位于美国的房产权属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只是中国境内的房产。根据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即使在美国起诉,美国法院也很有可能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起诉就可以避免查明外国法的问题。
3、诉讼后的执行更加方便。因为房产位于中国,如果在美国起诉,判决后还需要通过司法协助对房产进行执行。而如果在中国起诉,执行就可以方便很多。
二、胜诉可能性。
在中国法院起诉后,中国法院根据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则会适用中国相关法律。因为甲乙双方订立了不动产交换合同,并且乙已经将交换所得的房屋变卖,可以认定甲已经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产权登记乙是房主,但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乙应当协助甲完成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移转给甲。因此该案件甲应该可以胜诉。

中国法院处理:
首先,这是一宗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国籍一方为美国人,一方为中国人。而合同的争议标的是原属乙的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有房屋置换合同,合同签订地在美国,但对于位于美国的一处房产产权双方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产权。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本案标的联系最为密切的应当是中国。而根据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原则,也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并无不妥。
因为甲乙双方在美国订立了不动产交换合同,并且乙已经将交换所得的房屋变卖,可以认定甲已经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产权登记乙是房主,但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乙应当协助甲完成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移转给甲。因此该案件应当认定乙违约,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判定乙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甲。

中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定 必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乙转移中国的房产必须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