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中的回避和民诉法中的回避有何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9:47:14

1,民诉法中的回避和仲裁法上的回避范围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要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等等情况
2,民诉上的回避申请一旦成立,应回避人员回避后,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而仲裁呢,由仲裁庭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是否继续有效

1,发生的情形不同: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的也应回避,审判人员则无此明确规定
2,提出时间有不同之处:前者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后者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由谁决定回避不同:前者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后者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对审判人员则无此处分
5,回避后,仲裁呢由仲裁庭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是否继续有效,仲裁庭可视情况具体决定是否重新仲裁,民诉上的回避申请一旦成立,应回避人员回避后,进行的诉讼继续有效,而。

仲裁法的回避: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