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老师,我工作了11年,单位在我2008年6月5日到期前与我终止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37:10
请问各位老师,我在单位工作了11年,现在单位要在我合同2008年6月5日到期前与我终止合同,拒绝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只支付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不知是否符合现在的劳动法,怎样赔偿。

找劳动仲裁部门询问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得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看一下上面两个法条,首先你完全有理由拒绝单位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求,然后如果单位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的通知等,你可以直接就当他放屁,或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然可以还有其他的一些赔偿金等.

单位态度很硬的活,你可以打电话至12333(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咨询或直接投诉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做人要留个心眼,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无,看看自己手头有没有一些相关的证据,像书面的劳动合同啊什么的.整理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