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什么权利要求法院冻结对方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07:19
17年前,我爸来深圳建房子给我们住,就拿钱叫我姑丈来深圳找地皮,建房子,因为我爸爸是在HK,所以他不大熟悉大陆很多办证要求,就全权交给我姑丈去办(非常信任他),后来,我姑丈静悄悄地把这房子的房产证,土地建设许可证等所有的证件都写成他老婆的名字(就是我姑姑)。十多年过去了,曾经也要求过我姑丈把名字改成我爸爸的,但他都不肯,现在这房子要拆了,面临的是政府赔款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和我姑丈打官司吗?17年了,我们就一直住在这栋建好的房子里,也出租给别人。我姑丈他们家都不敢来深圳这里住。这房子的许多原始证件都在我们家这里(只是写了我姑姑的名字),现在离赔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我们能否要求法院先冻结政府即将赔给我姑丈的这笔钱?然后再和他打官司?

首先,你无权要求冻结即将赔给你姑丈的钱,因此到目前为止,该笔赔偿金还不属于你姑丈所有,即使能够诉前保全财产也应当是保全你姑丈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其次,你之所以想冻结你姑丈的财产是为了诉讼,即你是想向法院要求进行诉前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诉前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有: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一般来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不会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