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1:31:01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征?

(2)结合案例分析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

北京央视公众咨询有限公司诉多普达通讯公司手机电视侵权纠纷案

2004年3月,多普达推出535智能手机并在535的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国际(www.cctv.com)的链接。通过此链接用户可收看CCTV-新闻,CCTV-4,CCTV-9三个频道的节目。2004年8月13日,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签有专用使用权合同的央视公众将多普达告上法庭。央视公众认为多普达侵犯了其对央视电视内容在电信领域的独家使用权。多普达则认为他们链接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免费新闻节目,没有危害到央视任何利益和权利。2004年12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如下:多普达侵犯了央视公众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应停止使用并在相关媒体上向央视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央视公众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同时停止销售该款手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多普达推出535智能手机 并在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国际的链接 很明显 触犯了 不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也有两个突出特征:
  其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网络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
  其二,交互式传播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一服务器上存储了100部电影,可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电影进行在线欣赏,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部电影进行在线欣赏。用户们登录服务器的时间不同,选择的电影不同,在同一时刻欣赏到的内容当然也不会相同。换言之,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

  “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该行为是否具备交互性自然成为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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