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于因不叫养路费扣押机动车的处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23:40

拖欠、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月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拖欠、逃缴养路费3月以上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2.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路费罚款由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营业部门缴纳。

北京交警对于使用期限内的、性能好的小客车,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车主3月不认领将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