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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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的意义,谈下个人的看法,谢了

期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闪光的信号

2008-05-01 10:12:5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社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颁布一年多之后,于今天正式开始实施。这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顺应政务信息公开的大势,表明了行政高层信息公开的意愿,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前一年有余的准备期,各级政府因应即将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措施多有出台。为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施行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七方面问题共22条,新法实施氛围可谓渐趋浓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以广受瞩目,与渊源深远的行政专制与保密传统有关。革命政权历经洗礼,斗争哲学持续热销,敌情意识长盛不衰,政府信息要从保密走向公开,几乎也意味着政府从革命走向现代。且不论权力天生而来的保密嗜好,仅仅是使行政权力转过身来面向公众,已是走向现代的政府初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正是朝向现代政府转型的积极形式,是政府意志主导之下的主动进取。条例之外的信息,正是被这些灼热的期待所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契合了不断走向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政治转型,展现了行政机关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但也要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能脱离既有的体制平台,在政府集权、公众弱势的基本格局之下,信息公开的进展如何、程度如何,完全受制于政府意志的主观调控。因而,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仍是政府主导下的有限信息公开,行政权力之手难以自解信息公开之结,若想寄望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改变行政权力独大且不受制约的局面,既不堪其重也极不现实。

国内行政体系的信息公开,零散条文早有存在。《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就规定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信息公开义务,乡镇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等形式也多有宣传,但效果流为敷衍,公众不以其当真。其实质就在于,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对政府权力的约束难以到位,当公众关切遭遇权力遮蔽,权力始终是最后的赢家。这使公众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的境遇却依然艰苦。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仍然要靠公民维权来不息推动的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也还有更为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