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帮我可怜的邻居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04:25
本人居住在一小城市,前几天邻居家的 男主人在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好像是政协)做杂工,给一栋旧楼做清洁,(给个价钱你做完的那种,应该没有签什么劳动合同,是以口头约定为主的),结果在擦窗子的时候不慎摔下楼,抢救无效身亡。
然而单位方面以他只是临时工为理由 拒绝赔偿。说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邻居家只剩下孤儿寡母两人,不知所措! 又失去了唯一经济来源, 真的很可怜! 请教各位,象他这样的情况,能得到赔偿吗?! 打官司有赢的希望吗?! 希望各位懂得法律朋友能给点建议 非常非常感谢!!! 如果有什么细节没交代清楚的话,也请指出!! 先谢过了!
能给一个大概的赔偿数目吗 ?!!!

现在法律上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无论工作时间长短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应为工伤,工作单位应承担责任。如果这政府部门不给其发工资,有活时就让他们去干,活多就多给钱,活少就少给,不固定,这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这个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具体还是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如果经济上有困难可以到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政府部门还是不好说话的,应多与他们交涉,起码应该给点补偿。

能得到赔偿.
建议你通过司法援助来打这个官司.
最少限度也会得到人道赔偿.
祝你顺利!!!
价格不好定,最终可能是庭外调解的结果。一般应在40——50%的责任界定下。

现在很多大的电视台都有这方面的题材需求,你可以试试求助于电视台,依靠舆论的压力,成效可能会好一些。

完全可以

尽快搜集和保留能证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吧,还有医疗和丧葬的相关票据,通过当地的司法援助应该可以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你的邻居能提供的证据等综合判定了

你们最好是先让对方承认那是临时工,而不是那种承揽合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承揽合同就是不赔偿的。这个你可以通过现在的司法援助机构再具体的了解一下。
只要让他们承认那是临时工,所谓的临时工就是无要式合同的诺成合同,可以不签全同,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自负一切后果。你们那个地方有那个司法援助机构,可以去找他们。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