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租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3:51:38
你好.急需请教一个问题。我现在有一间小房,已出租给租户,且签了8年的合同,现合同还有5年才到期。07年底,租户说回老家过年,但过完年后至今一直没再来住了,08年后的租金也没再交,一直打电话给租户,也没能联络到他本人,房子已空着几个月没有住了。我现想收回房子,结束合同。这种情况,请问,我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或默认对方违约),直接收回房子,转租给其它租户或是自已使用这房子吗?这样做,是否触范有关法律?我应该怎样做才正确呢?谢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你就有权终止合同。原来房客会有些东西留在房子里,所以在收回房子前,最好请居委会或是派出所人员等证明人在场做证,防止原房客说屋里有留什么值钱东西,免得到时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