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3:44:26
一公司职工因个人债务写了一个欠条,并在欠条上写明由所在公司为其偿还债务,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此章为该职工偷出的),但没有法人签字。这种情形是否适用表见代理,为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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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甚至连无权代理也算不上,因为这里根本上没有任何代理的概念。
“写明由所在公司为其偿还债务”这里只是约定了偿还债务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同意,属于无效合同。
给你一个表见代理的例子吧:A是B公司委派向C公司签订关于D范围合同的人,C知道A有代理权,但是C不知道A的代理权范围只有D,而与A签订了D+额外的E的合同,于是E范围的合同内容,B要承担。
这就是表见代理的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