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益?什么是体育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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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体育权益:
  2004年,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户居民嫌小区里的公共体育设施正对着自己家的阳台,每天噪音太大,影响自己生活,提出要拆除这套体育设施的要求。但根据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最终经过协商,本着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的原则,这套体育设施被放在了稍微远离那家住户的地方。杭州市一位体育工作者回想起这件事就唏嘘不已,他说,这件事真的让他们体育工作者感受到了《条例》的作用,因为有了《条例》,群众的体育权益切实得到了保障。这是日前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全民健身条例》调研小组在浙江杭州了解到的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据了解,《条例》在杭州市刚颁布的一段时间,全市掀起了一股“学法”的潮流,因为很多市民看到了《条例》的确是为保障自己的健身权益的,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条例》能为自己的权益说话,体育锻炼也有了跟教育、卫生一样的权利。同时,体育工作者的腰杆子更硬了,因为有“一法(《体育法》)一纲(《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一条例”做保障。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后盾,面对体育资源广泛分布在学校的普遍情况,杭州市《条例》规定,“中小学校活动场所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条件下,应当面向社会开放。”同时,由财政对教育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较好地解除了学校对外开放场地的资金担忧,缓解了市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场地不足的矛盾。

  自从1995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的十年间,作为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的杭州市经济发展迅速,全民健身事业也蓬勃发展,体育人口已达45%,群众对健身的需求日益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