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多的手机被别人捡到不还,不当得利还是侵占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15:07
我价值2000多的手机丢了被别人捡到,发现捡到手机的人时开机时关机,还跟本人发过几条短信。现在我报案了,警方要我去把电话通讯单打出来有利于查案,但是打过通讯录的人都知道,这不仅要你知道你号码的服务密码,而且移动公司会发二次密码到你的号码。但问题是那人现在还没用完我的话费,也就是说,他没拿我的号码乱打电话,所以我怕我重新办卡不仅查不出他的熟人,而且会让我跟他失去联系,这样我拿回手机的希望就更渺茫了。到底怎么办,我要不要重新办手机卡呢,请各位大虾给点意见。谢谢!!!
此外,构成侵占罪的数额起点是多少?我手机2000多能否构成侵占罪,或者只能找到捡我手机的人以不当地利起诉他。
各位大虾请详细回答,谢谢啊~~~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给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对此,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
实践中,之所以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与“不当得利”相混淆,主要是对遗失物和遗忘物两者的不加区别,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并不一定知道丢在哪里,而且拾到遗失物不归还只能形成不当得利之责由民法调整,不当得利人依法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遗忘物则是刚刚遗忘的财物,失主一般能很快回想起来,回去寻找,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为谁,其对遗忘物拒不归还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退还或交出,因而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占有乘客的遗忘物因而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根据你的陈述对方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应负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1、捡到遗忘物拒不归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2、你这里是遗失物,一般是不能构成侵占的,你只能要求他归还手机。

对方已涉嫌侵占罪。你可拿着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到营业厅调取。

拿身份证到营业厅不就得了,直接拿密码

不当得利!!最好换号,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