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人一起偷电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10万元,自首的判几年?请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25:54

盗窃电缆,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使用中的电缆属于破坏共有电信设施罪,非使用中,则为盗窃罪。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认为是前一个罪名,损失巨大。当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具体结果还要看进一步的情况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M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号〕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盗窃10万元,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