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审判超审限.我该怎么半??!!!,急着等待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08:07
我是一名教师,在一所民办学校教书,2007年9月因为学校拖欠工资和拖延办理社会保险,向学校主张权利,引起学校不满,在2007年10月23日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11月16日提起劳动仲裁.12月28日进行仲裁庭审,2008年1月24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1月30日上诉到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2月2日收到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知道采用民事简易审判程序.2008年3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审判员没有当庭判决也没有告知择日判决时间,到现在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审限.听说审判员可以把它转为普通程序,但是在三个月审限内,可法院并没有向我下达转换程序通知书.我原先所在的民办学校因抽逃资金,偷税逃税,房舍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社会诚信等问题,随时都有倒闭的可能.这样法院的拖延超审限,就把我的合法权益带入了不确定的危险中,也增加了我的诉讼之累,因为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只能到每年的9月1日后才能重新就业.另一原因是原学校如果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倒闭,就会导致诉讼终止.我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证.

1,法院审判虽然有审限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拖延审限的事情是很经常的事情。
2,法院转换程序是允许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
3,你现在的情况,可以去主管院长那里反应,但不排除因此得罪主审法官而造成你更被动
4,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学校相应财产,这个应该很快,避免你的担心。
5,如果不采取第4条,即使你找了院长,马上给你判胜诉,那么,要对方收到判决书15日以后才能判决生效,而且,如果对方恶意上诉,拖延时间的话,那你就遥遥无期啦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同时允许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审理期限就是六个月;若仍不能审结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这样加起来就是一年三个月。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服可以上诉,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后,又从开始重新计算。所以,着急没有用。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