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6日,宋某被县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机关认为宋某的牛是赃物,应该予以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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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申辩,此牛是购买所得,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此牛原为陈某所有,1999年12月被王某偷走,王某当天将此牛卖给刘某,因刘某知道此牛是赃物,只花掉500元价款,此牛在刘某家饲养不到一个月,再次丢失。张某拾得此牛,饲养12天后,转卖给宋某。问:宋某是否应该返还耕牛?为什么?张某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否要求补偿?为什么?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耕牛?为什么?

张如果是以市场价格卖于宋,或宋不知道其牛是赃物,则可以够成善意取得,可以不用归还牛。由于在张拾得此牛前,牛的物权未发生改变(刘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陈可以向宋张要求追偿。张对饲养耕牛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