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甲同学将乙同学弄伤,问除甲外,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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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尽到了监管责任,不存在过错,学校不需要负责任。反之,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视学生年龄而定。如果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不负责任。如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则需要承担责任。

2、视学校有无过错而定。如学校设施陈旧,导致学生在使用过程中互相发生伤害,则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
1.学校承担责任的应该考虑侵权者和受害者的年龄因素。
2.学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责任(合理限度内的责任)。
3.学校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追偿。前提是损害结果是由于侵害人的重大过错而形成的!

一、如果甲乙都已经满18岁了,不能证明学校有过错的话,学校不会承担责任。
二、如果甲乙双方未满18岁,只要主张学校有过错赔偿,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学校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