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缴完企业所得税之后进行利润分配,具体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58:00
不对,如果个人股东分配利润要交20%的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企事业等单位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属于免税所得,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应当全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题中公司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股东为企事业等单位的,无需交纳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发放派发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题中提到的“补缴”,可能是原税法(2007年12月31日前)下的规定,即企事业单位收到被投资企业派发的利润,应当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各自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率,补交企业所得税。随着新税法的发布实施,该规定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无需交纳或者补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之后再进行利润分配,这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红利进行征税,所以征税对象是不同的。
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不论个人投资者是否将上述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入企业再生产等都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国税函【1998】546号)
个人看法:对企业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为是对企业的经营利润重复征税,这个观点已经有一些税务学者提出,至于是否合理,也只能是见仁见智了。
企业税后分配利润的,个人取得分红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本人认为肯定不是前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征税对象不同,征税的纳税人也不同,征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所以根本不可能用个人所得税来弥补企业所得税!这样将很不方便税收的管理!
应该就是一个法人其他经济方面的补充,是个很平常的现象,脑海中不要把它硬性定义为与税收有联系.而且法人补交企业所得税,没有这样的说法!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