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创新,农村承包责任制也是创新,为什么两者效果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2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农村曾经存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同时又是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政权。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在山东省视察时肯定“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消息在报刊发表后,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创办人民公社。8月17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10月底,参加公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为了纠正公社化运动中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中共中央于1958年11月召开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到了1962年又进一步把所有制调整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并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此外还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经营管理上由公社统一计划,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社员共同劳动。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大队除了管理各生产队外,也经营一些队办企业,公社除了领导各生产大队协作外,还举办工业和商业。管理教育和民兵,执行基层政权的职能。这样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不能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开工作。原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
  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3月3日同几位中央领导同志谈话时曾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划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农村的发展就是要实现这两个飞跃。广大农村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将来都要走向新的集体化、集约化,这是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9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业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以农业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信息化程度,设施农业技术的进步加快了农业装备水平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