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地方保护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2: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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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地方保护是有关系的。是行为与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

地方保护是垄断行为的一个因素,所以《反垄断法》就应该对其进行规范。

《反垄断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由此得出反垄断法与地方保护是有关系的。

地方保护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以反垄断法的范畴理解可能会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利用行政手段对非本地区的产品进行限制,以产生对本地区产品更有利的市场条件;另一个含义是指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来瓜分市场。
反垄断的本意是通过消除人为对市场的扭曲,以达到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反对限定市场或者产品歧视是反垄断法题中应有之义。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现状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本身就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可以说中国反垄断法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