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法出台前签定的合同现在要提前解约,合同中未规定违约金内容,需要赔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05:09
我和公司在2006年签定3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称“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内容,但据我所知,在新法出台前提前解约的都向公司赔钱了,我的合同是在新法出台前签的,现在解约是否需要赔付呢?并且我参加了公司的一些培训,是领导指派参加的,该培训也对外,但培训前我并没有被告之详细情况,也没有被问到是否自愿参加,这样的培训我是否需要赔钱呢??

1、现在如果解约的话,是适用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是可以不付违约金就能离开的。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今年到签约的时候按2008新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原有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原先的劳动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就继续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所以08年以前的合同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如果是08年前签订的合同,到08年以后发生纠纷,应该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2、具体服务期规定见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培训费3000元,你服务协议为3年,那么你提前一年走的话,只需要支付1000元就可以了(折算就可以了);
  如果在你履行合同期间单位没有对你进行过专业培训的话,虽然在签订的时候有违约金,但只要在08年以后解除合同就不用出违约金。
  区别是否要赔偿培训费的依据不是你是否自愿,而是看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是是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是,那么你辞职的时候就得赔偿;如果是法定的必要的培训,这个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不能赔偿的。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