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 三角债务 法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4:46:56
本人2年前作为法人代表投资给老爸办厂,(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三角债务之中,应收帐款讨不回来,又欠了供应商很多钱。现在债主起诉到法院并判决,应该和我个人家庭财产没有关系吧。但对方法院打电话给我说要找我个人,这个是否属于违规,如果保护我个人权益,请告之。如果走正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法人代表没有应诉怎么办?我从开公司到现在都没看到过一眼财务资料,别人能以财务资料不清的理由来告我吗?感觉很冤枉啊

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1、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法人终止时的责任承担

  按照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在进行清算前要求先宣布解散,即所谓“先散后算”;而英美法系则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即“先算后散”。但都遵循着这样的设计思路:清算---注销---人格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非公司制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