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款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3:10:22
我叔叔大概在98年左右,向单位同事X某,私人借款3800元人民币,约定为5点的月利。由于时间太久了我叔叔忘记了,只到今年X某找到我叔叔要求还款,
按借据,我叔叔向X某借款3800元人民币,5点的月息,一共124个月,X某算得我叔叔应换总额为25550元。
请问一下这个利息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目前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最高利息大概是多少啊?

最好能有相关法律资料的连接,谢谢了,有加分啊

有借据啊,过了还款时间好多年了啊,具体是多少年我也不知道,

3L的意思是不是说国法有规定,还的钱,息钱不能超过本金,如果超过了38000就不受法律保护啊?

请问你们说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资料的连接啊?我想看看依据啊```

1、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755

2、你说过了还款时间,还要看借据上边有无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如无的,以借款人要求还款期为准,起算两年。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2、但是利息应以何时的利率起算,有2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是起诉时的人民银行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种观点认为,应是借贷关系发生之日的利率。不管怎么算,你叔叔肯定不要还这么多!

3、债权人可否起诉你叔叔的问题
如果借款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需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到期后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2年内可以起诉。如果你叔叔当时有约定还款时间,你要弄清楚这个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过了2年的话,就可以不还了。

呵呵,不急哥们。
1、如果超过还款日期两年了,而且超期后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你叔叔还,那么,这笔债务就成了自然债务,即法院不会为债权人裁判了,还不还完全看你叔叔,即使不还,债权人也没有法律支持,这叫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约定利息的,应该与国家法定利息相符,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息的4倍。也就是说,你叔叔最多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