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扣除项目的以下问题想请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44:41
1,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如何扣除
3,资助科研开发费用如何扣除
4,佣金如何扣除
5,保险业的代理手续费如何扣除
以上问题在新税法中好像没有提及,请哪位指导如何处理呢
新税法中没有提及的可不可以参照2007CPA考试《税法》?

1,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应收项目的千分之五

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不可以税前扣除

3,资助科研开发费用 全额扣除

4,佣金 没看到。
5,保险业的代理手续费 没看到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费用,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坏账损失、佣金、代理手续费在大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也不会有具体规定,在未有新的补充文件公布前,暂按就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