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询征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58:22
1.如果被询证一方的应付货款,在询征函截至时间点,应付金额超过应收金额。
在审计过程中,对此差异会做如处理?
2.比如,询征函要求被询证一方对截至2008年2月的应付做回复,因为其他原因
而导致询征函延迟签回,到了现在5月,是否应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
应付款截至时间为4月的新询征函。而对截至2月的询征函,视同过期作废?
非常感谢!
感谢imliao的耐心细致回答,我还有点问题,在消息中给您提问了。希望您能帮忙!
并让我尽早完成这个问题!
1.该询征函具有什么效用?
由于企业大量采用赊销这种商业形式,销售收入的实现往往同时伴随着应收账款的确认,所以应收账款的审计和对销售收入的审计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应收账款存在错报或漏报,则可能会影响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以;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 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双方数据有差异时,需要如何处理?
最起码你要知道差异在哪里,如果只是因为双方在入账时间上的差异,或者是其他暂时性的差异,如果最终该笔应收账款可以如数收回,可以与对方协商按你的入账时间及金额将询征函先签回。因为这毕竟是应付审计。
3.如被询证的一方,未将询征函寄回,如何处理?
可以请对方将询征函先传真到你这里,再由你传给你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就是确保万无一失了。
问题补充:
问题补充回答:你说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公司做年度财务审计时”,注意,是”年度审计”,所以询证函所对应的时间点就是整年度,如: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询证函询证的截止时间点应该是2007年12月31日。
只要与对方在截止时间点应该是2007年12月31日双方的应收或应付金额是一致的就可以。
注意:时间点。“企业询征函”上填写“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如果你要与对方核对至2008年2月29日止的“截止时间”就为2008年2月29日。这样双方的对账金额就不会有差异了。
审计询征函是被审计单位应收帐款确实存在的外部证据
如果双方数据有差距时,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以内,就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发表审计意见,反之,则可能出具保留意见或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
未将询征函寄回和尚是后果基本相同。
如果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替代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