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到2009年3月算一年的合同吗那这时试用期又为多少天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9:55:39
我的劳动合同上就是这样的,2008年3月24日到2009年3月,其中2008年3月24日到2008年5月24日为试用期,没想到我们厂5.1放了7天假放完假,我上两天班老板说这个厂不需要我了,算工资时还说,国家放假3天他放了7天所以我多休息了4天,要用我加班星期6星期天抵掉我多休息的4天,说星期6—7是双倍所以2抵4,表面上我好象是并没吃亏,可是我算了下我5。1前走的话我工资还高点5.1过后上两天班还工资变低了老板是按960/22一天算的也就是44快钱一天双休就88块钱一天。。。。。请问一下老板自己放的假可以用我们的加班来抵消吗?他故意===5.1以后在说开除我

1.算一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加班用抵休方式补偿要提前通知,要征求劳动者意见;
4.如果单位其他职工都休息七天没有扣工资,也不应抵休你的工资,否则就是不“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