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06:02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房权证最好不要留女方的名字,那样以后万一有点什么不对劲,会有麻烦的,实在不行,一定要用女方的姓名的话,你可以把你向银行贷款以及还款的有关手续保存好,还要把你和女方认识的时间记住,最后能够有熟人,或者是证婚人证明,记录好,并且保存好,一旦有个风吹草动,那就是有力的证明。也就是说,房子办证的时候,虽然是女方的姓名,但是,你贷款以及还款的时候,和女方还没有关系呢,那样的话,对于保全你的产权,是有帮助的。祝你顺利!
两年之内离婚的话可能房子就是她的啦!
两年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无所谓了!
你如果有疑虑,我建议你做个婚前财产证明,那样就好说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第一,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送给王某的金饰,视为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王某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赠送就没有法律意义。
第二,双方婚后购置的电视机、家具等物品应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给王某钱,后又由王某父母出资一部分购置的房屋,是属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