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9:07:06
收据的问题???急

不慎撕毁了乡政府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三联都撕毁了,是开收据时写错了,把错的撕毁了,又重新开了收据,收据本少了号码)!!!
我刚上班在乡政府,(我不是学会计的)领导安排收社会养老保险的钱两万多,在开收据时(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保险专用的收据),把写错的收据三联都撕下去了撕毁了,撕毁的收据找不着了!!(我当时没经验,想最后整理收据时整齐点)后来主管说写错的收据不能撕毁,得留在收据本上面,收据号码不能少!叫我赔撕毁的收据,四张共十万多啊! 懂得专业知识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真的要赔十万多块钱吗???

应该没那么严重,又不是发票。撕毁发票全国有统一的规定,但是你的收据是自己地方监制还是按你们地方的规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 丢失发票;

(二) 损( 撕) 毁发票;

(三)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因此,根据贵公司丢失普通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