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3:20:42
请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与“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这两种驰名商标哪种更好?
是呢,就是想知道这两者的区别,也就是哪种含金量高,到底哪种更好呢?

前者是企业主动申请认定的,后者是案件中证据形成的认定,同属于工商总局的认定,效力相同,一定要对比的话前者会稍微好点。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加入WTO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履行入世承诺,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至此,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改变了原由国家商标局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实现了法院司法认定与商标主管机关行政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同时,为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17日及时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了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才是认定驰名商标惟一机关的内容,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等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商标法》规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须提交五类证明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材料;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材料;3、证明该商标任何持续宣传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任何受保护纪录材料;5、证明该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其他因数材料;(附注:其他因数只需要提供企业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及纳税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国内大多数运作品牌的企业,并不一定清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新途径,更不知道自己的商标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有的已完全具备“驰名”条件,却由于商标持有人不了解“司法认定”程序,错过了许多使自己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机会。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进行充分研究,因为一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实现国际范围跨类别权益保护有重大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