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好心人能帮我找几篇民事诉讼的案列和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46:30

一、
1977年,许文祥因盗窃生产队的稻谷被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偷渡到香港谋生.1983年12月初,许文祥的妻子刘淑兰见丈夫长期下落不明,自己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为养活三个孩子,决定改嫁,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许文祥死亡。许文祥原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许文祥下落不明达5年之久的事实及公安部门关于许文祥从拘留所逃走的证明材料,在发出寻找失踪人许文祥的公告满1年以后,于1984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宣告许文祥死亡。次日2月底,刘淑兰与本村村民郭长江登记结婚,并把3间北房及不用家具等卖给他人。
1986年春节期间,许文祥突然从香港回到家乡,在找到自己原来的住房时,发现该房已被他人占住,其妻子已改嫁搬走,为此,许文祥来到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消宣告其已死亡的判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经查明确系本人重新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新判决的内容是撤销原判决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2.关于财产的处理。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判。本案中,因为刘淑兰已将3间北房及不用家具等卖给他人,他人是善意取得,不能向他人要求返还了,只能要求刘淑兰予以补偿。
3.关于婚姻关系。在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二、
孙某的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两间,现由孙某的堂弟孙二看管。孙某从外地回来准备将父亲遗留的房屋卖掉,孙二表示不满,认为孙某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的义务也享有此房的继承权。孙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二的确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是孙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将房产判给了孙某。孙二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孙二是否享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消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