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致人轻伤,私下签调解协议合法吗,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5:44:31

这位重庆律师到底有资格的吗?轻伤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除非作出撤案决定,否则就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
但是轻伤案件是可以“私了”,楼主问的这个案件,如果目前还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并且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记住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愿意不追究***(姓名)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那么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私了”,同样是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赔偿协议,以及有受害人亲笔签名的“要求不予追究***(姓名)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申请”,公安机关可以据此作出撤案申请,一样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定,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还是自行解决(比如可以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解),被害人享有选择权。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应当而且必须立案受理。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受理的,法律赋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为救济途径。立法如此规定,其初衷在于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开通多个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时,被害人还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正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有其独有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一系列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寻求救济时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自愿撤回刑事指控,法院经过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支持。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即使在庭下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达成互谅互让和解协议,被害人却没有权利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