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寻问!!关于劳动法的规定.请法律界人士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3:54:44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母亲的单位是国有改制的企业.改制(2000年)以后就实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了.(我妈妈今年已经在那工作29年了!!)
今年5月8号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不打算和我妈妈签订续期合同了,而请她回家,并没有给出赔偿方案.
回家以后我看了劳动法,发现有如下规定: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2条第5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
我妈妈还有2年就要退休了,在单位已经工作了29年,应该符合这个规定。
再看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双倍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根据附则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行之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46条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我的问题是:我的妈妈应该依照的是第87条规定,按第47条的标准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这个双倍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应该不受附则第97条“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的约束,而应该从工作之日起算对吗?
请问工作之日起算的话是从改制开算还是单位整个存续期算?
还有就是请教最好的应对政策!!(我妈妈不想再干了!)
我还是没看得太明白。意思就是即使要补偿,补偿期限也只能从08年1月起算吗?那不是才半年?支付赔偿也只能支付半个月的吗?
这样对劳动者也太不公平了。
还是说现在对我妈妈来说最好的政策就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在《劳动法》里面,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者应该签订。但在《劳动合同法》里,是劳动者如果不提出要签订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强了。而你母亲上一次的合同是07年签的,当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所以应适用《劳动法》规定。当时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

第42条第5项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因此对于这种新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生效时算起,是只有半年时间。

现在你母亲就快要退休了,还是建议你继续工作到退休吧。或想办法逼用人单位把你母亲辞退,这样才能拿到更长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什么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机关,以他们的意见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怪不得100分都没人回答,原来那么复杂。我也有点迷糊,根据目前了解到的资料做答,仅供参考。

1、你看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说的是,如果按照《劳动法》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而按《劳动合同法》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时间从08.1.1(既《劳动合同法》生效期)起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即使合同期满,也要履行至退休之日止。但劳动者提出辞职的除外。

但是按照《劳动法》,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此,这里按《劳动合同法》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按照《劳动法》不用支付的,期限从08.1.1算起。

回答你的问题:

1.按照你妈和单位的情况,你妈有权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要和你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向你母亲支付赔偿金。

参照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