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分,求助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45:40
我一个朋友是搞虚拟主机销售和网站建设的,现在有个担心就是如果为客户做了网站,而客户拿来网站做违法的事情(比如放置木马病毒)我朋友要承担责任吗?因为他是网站建设者。

另一个问题就是,别人租用我朋友的服务器空间,去搞非法网站,这样我朋友有责任吗?

满意追加50分
如果有责任,有多严重呢?

这两种情况都要看你朋友与这些使用他的资源的人的合作协议,如果有协议,协议上必须要有不能从事违法行为的条款,如果没有协议,你朋友必须能够证明这些使用你朋友资源的人所做的违法行为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才能认定你朋友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涉及病毒的是否违规,相关的条例我目前没有了解.

不过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我了解到有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此<条例>,如果有涉嫌侵权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资料,并将侵权资料删除.如果网络提供者没有涉及到侵权,且配合工作的,可不予处罚.我认为对于你这个问题也可以做同样理解,既如果别人利用你的网络做违法事情,被查处时,你只要配合调查删除就行了.附部分法条如下.给出全文链接: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